19.3 验收


19.3.1 边坡工程验收应取得下列资料:
    1 施工记录、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和竣工图;
    2 边坡工程与周围建(构)筑物位置关系图;
    3 原材料出厂合格证、场地材料复检报告或委托试验报告;
    4 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、砂浆试块抗压强度试验报告;
    5 锚杆抗拔试验等现场实体检测报告;
    6 边坡和周围建(构)筑物监测报告;
    7 勘察报告、设计施工图和设计变更通知、重大问题处理文件及技术洽商记录;
    8 各分项、分部工程验收记录。
19.3.2 边坡工程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》GB 50300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 

条文说明

19.3 验收

19.3.1 本条规定了边坡工程验收前应获取的基本资料。
19.3.2 边坡工程属构筑物,工程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》GB 50300的有关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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